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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巍
  因弄丟頭等艙乘客托運租辦公室的自稱裝有貴重衣物的行李箱,某航空公司被乘客童小姐告上法庭,索賠26萬餘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在童小姐既未隨身攜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又未辦理行李聲明價值的情況下,只能按相關部門規章確定其行李損失金額,判令航空公司賠付童小姐損失賠償金2400元。
  童小姐稱,當時她乘坐某航空公司頭等艙從北京飛往上海,原本打算在上海稍作停留後再赴海南省,參加金鼎俱樂部在海南舉辦的活動。然而,當她到達上海虹橋系統家具機場後,發現托運的行李箱丟失。童小姐稱,該行李箱中裝有大量世界精品服裝和配飾,是她為參加金鼎俱樂部活動專門準備的。行李箱丟失後,她不得不返回北京重新購置相應物品,並重訂機票從北京直飛海口。事後,童小姐訴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賠償26.226萬元行李損失及因此所導致的經濟損失3530元。
  對此,航空公司辯稱,童小姐行李確是在乘坐該公司航班時丟失,至今沒找到。但因該行李未辦理聲明價值,而是免費托運,所以該公司只同意按每公斤100結婚元的標準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00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應按約定或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現童小姐托運的行李在乘坐航班時丟失,航空公司構成違約,應對童小姐因此產生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原童小姐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行李損失價值。按照我國《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規定,貴重物品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貴重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另按《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童小姐行李內的大部分物品均可自行攜帶上飛機,但其既未隨身攜帶、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又未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故法院只能參照上述部門規章規定確定其行李損失房屋出租金額,其他損失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令航代償空公司給付童小姐損失賠償金2400元。
  (原標題:未辦聲明賠償按行李重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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