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前第3天,58歲的劉向明帶著妻兒離開蘇州,回到500公裡外的故鄉邳州。這是他18年來第一次回家過節。18年間,除了漂泊和拾荒,劉家的生活主題就是造娃。夫妻倆育有10個孩子,這個“秘密”一直不為計生部門知曉。5月26日,5歲的老七在蘇州的一個水坑溺亡,經當地媒體報道,超生之事才被曝光。對於超生行為,自稱“全因不懂避孕”。(6月9日《京華時報》)
  超生行為的發生,各有各狀況,人人都能找出一堆理由為自己的行為辨護。但在法理上,超生行為一旦發生,就已觸犯法律。因此,無論是“老謀子”的“父母逼生”,還是這裡的“不懂避孕”,都不能為違法買單。執法機構,應遵從“法律至上”原則,該追責的追責,罰款的罰款,而不能袖手旁觀。
  但這並不意味國家可以對窮人超生的無奈以及痛苦無動於衷。從孩子的權益角度說,對於超生孩子,國家有托底保護的義務,不能丟掉“生存至上”這個倫理原則,應盡最大職責改善他們的生活質量。當地“你罰多少,他都交不起這個錢。我們要做的,就是幫助他們過得越來越好。”很好地體現這一點。
  但問題正在這裡。一方面,繳納罰款,無論是對窮人富人的超生,似乎並不能取得預期效果;而另一方面,保護了孩子,對於超生父母,客觀上卻也是一種縱容。從目前各地的超生之嚴重程度看,這個現實悖論在目前狀況下基本等同與無解。對於富人超生,單純的經濟處罰根本沒有約束力,反而給人“花錢買超生”的感覺。而對於窮人超生,則更是如此。面對他們“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潑皮式的無奈,一些地方所用手段可謂五花八門。將“超生罰款”與“新生兒落戶”掛鉤就是典型之一。但現實是,這招非但沒有“嚇住”超生者,反而造成了“黑戶”的大量存在,以至於侵犯了孩子“享有公平教育”等基本權利,產生了新的社會矛盾。
  很大程度上,經濟杠桿已經不能撬動超生這個現實問題,因而,在遏制超生問題上,必須換思路,尋找更好的制度設計。早在多年前,曾有專家提出“將超生入罪”,但皆因種種因素掣肘而擱淺。現在看來,這一思路無疑有啟發意義,很有必要重新提上議程。大病需要猛藥治,“超生入罪”,既是對無錢繳罰款的窮人超生進行懲罰,也是讓富人付出法律代價,這不僅很好地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也很好打消了人們對人性化對待超生孩子是“縱容超生”的疑慮。而其產生的社會影響力,遠勝過一切口號式的呼籲。試想,如果“超生入罪”,還會拿“不懂避孕”當超生的藉口嗎?
  當然,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超生的監管、對生育新觀的宣傳等也一刻不能放鬆。畢竟,等超生了再懲罰,再有效都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
  文/晴川  (原標題:如果“超生入罪”,還會“不懂避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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